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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材料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天津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是由材料学院领导,在天津大学校友会总会指导下,由本学院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依托学院的资源,为校友提供支持;凭借校友的优势,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天津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大学材料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调动校友的资源优势,开展与校友之间的招生、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发挥校友在学生培养方面的优势,招募校友担任兼职指导教师,邀请校友为学生作报告,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就业等机会;
(四)征集校友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为学院的重大举措或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五)组织面向各领域校友的联谊活动;
(六)编辑出版校友刊物,汇总分享校友信息;
(七)协助学院搜集、整理院史资料,开展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天津大学材料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各类学生以及各国留学生;
2、曾在天津大学材料学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职、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七条者,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产生本会各种机构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获得本会会员的共享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支持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准确地向本会提供个人及校友的有关信息;
(四)为母校和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为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生产实习提供生产实践基地,支持学生就业等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由理事若干人组成, 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人选由校友协商推荐后经校友会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协商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问题;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出席(包括通讯表决)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理事会,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组成,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接待联系校友来访等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个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的捐助;
(二)学院下拨的经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理事会和学院监督下合理
使用本会经费;
(二)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通过天津大学北洋基金会接收并监督管理,并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天津大学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天津大学材料学院校友会成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