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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院级盲审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5-11-14 15:56:5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 号)和《天津大学一流研究生教育行动计划》(天大校发〔2021〕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院论文评阅制度,全面提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参加校级盲审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一律参加院级盲审。

第三条 专业型博士学位论文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首次送审 5 位评阅专家,其他院级盲审博士论文首次送审3位评阅专家,硕士学位论文首次送审2位评阅专家。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送审时间、需提交的材料、评价等级和评阅意见处理办法、盲审结果年度负积分制等规定均参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为了加强答辩前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控,在《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办法(试行)》基础上学院规定:所有送审论文(包括校级/院级盲审论文及其他),如评审意见中论文写作相关栏目得到“一般”及以下评价(或者低于76分)的,需要认真修改,博士论文至少四周以后重新送审,硕士论文至少两周以后重新送审,送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论文写作相关栏目是指评议要素中包含论文语言表达、书写格式等内容的栏目,如“论文写作”、“论文规范性”等栏目。

第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 ,由学院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第四分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